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博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各乡镇政府为主,实行各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依靠科技,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4.1一般事故(Ⅳ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1.4.2较大事故(Ⅲ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30~49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1.4.3重大事故(Ⅱ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1.4.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事故态势发展特别严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9个专业处置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新闻中心、县应急办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大队迅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县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
(5)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事故接报工作。
(2)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开展县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演练。
(3)建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
(4)协助指挥长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协调。
(5)承担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负责建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县公安局(含消防、治安、交巡警):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3)县监察局:参与救援物资救灾资金的处理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对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组织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5)县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受伤人员的治疗与救护;确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发地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县交通运输局(含海事):负责所辖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交通管制;负责组织人员的转移运送和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7)县民政局: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等。参加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10)县住建局:负责事故中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会同县房产局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和鉴定;负责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1)县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专家组活动、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提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的信息。
(13)县人防办: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充分利用人防通讯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讯保障。
(14)县人社局:配合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5)县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有一定影响的涉险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16)电力和通信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和通信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保障通信。
(17)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18)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2.4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以县安监局、县应急办为主,组长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负责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办、县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安全保卫组:以县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县消防大队、相关救援组织、县安监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长由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以县安委会化工安全专家、县消防大队应急救援专家、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为主,组长由专家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县卫生局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长由县卫生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遇特殊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
(6)后勤保障组:以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为主,组长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广播电视台、县信息中心、县安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长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县安监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组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2.2.5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
3.1.1蓝色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尚未发生扩散,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3.1.2黄色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一定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但扩散距离较近,影响到周边部分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1.3橙色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较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影响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1.4红色预警: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或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发生扩散,影响到周边较大范围内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蓝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和解除。
3.2.2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市人民政发布和解除。
3.2.3橙色、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或报上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3预警响应
3.3.1蓝色预警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到岗,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
3.3.2黄色预警以上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4.事故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值班室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安监站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县应急办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2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县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3预案启动
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2)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等)的事故;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⑥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接到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事故救援增援的请求;
(4)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或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4启动程序
当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2)通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外县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办提出请求。
4.5应急处置
4.5.1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4.5.2.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4.5.3.对有毒物质泄漏的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4.5.4.事故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4.5.5.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4.5.6车辆应服从公安部门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4.5.7事故发生初期, 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 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5.8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4.5.9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场地占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的大局, 不得阻拦或拒绝。
4.5.10具体实施方案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与处置基本程序》(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案要点》(附件2)制定和实施。
4.6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4.7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应急办或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8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10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查找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1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
4.12应急恢复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信息发布
县新闻中心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2事故调查
县安监局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应急指挥办。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保障措施
6.1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6.2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化工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3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4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紧急供应和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中毒、灼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消毒、解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来源。
6.6资金保障
化工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全县化工企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6.7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培训与演练
7.1应急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县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
8.附则
8.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1)不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有其他对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外地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 县安监局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8.4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精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县级专项预案。
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精河县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以相应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