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精政办发〔2017〕247号
关于印发精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精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已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0日
精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需要,缩小城乡差别,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用足用活社会救助政策,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49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低保政策和遵循原则
㈠ 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含义
城乡低保一体化是指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对城乡贫困人口实施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实现在管理机构、保障标准、保障制度、保障资金等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通过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
㈡ 低保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1. 保障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 城乡一体、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3.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4. 诚信自律与权利义务相统一;
5. 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劳动自救相结合。
二、保障对象与保障标准
㈠ 保障对象
凡具有精河县辖区户籍并居住在精河县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家庭。
㈡ 保障标准
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城市低保最低保障标准执行,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分类施保标准也一并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分类施保标准。
三、执行时间
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