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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机构职能公开

1、单位名录:

(1)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

(2)领导班子成员:

姓名:韩东辉

职务: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电话:0909-5335002

姓名:赵旭

职务: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电话:0909-5333468

姓名:王义宏

职务: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电话:0909-5322515

姓名:武常胜

职务: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电话:0909-5330438

姓名:王东

职务: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电话:0909-5330438

(3)行政办公室主任:王月霞,电话:0909-5332402

(4)水利局咨询投诉电话:0909-5320700

2、主要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精河县农业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 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审理工作;指导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管理。

㈢ 引导主要农产品稳定生产,培育发展特色农作物,协调实施“菜篮子”工程,引导农作物种植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㈣ 组织实施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

㈤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趋势调查、分析、预测及防治指导工作;负责县内植物资源的检疫、保护等工作。

㈥ 推进农业产业展,负责农业产业化评价体系和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和园区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主食加工业发展;指导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建设。

㈦ 指导休闲农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质量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

㈧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通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㈨ 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培训工作。

㈩ 依法对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膜清理回收等工作开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 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资源环境与保护工作;负责各类新能源在农村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 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十三)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地方地方国有农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四)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五)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精河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精河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县域内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十七)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精河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精河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十)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精河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牧区水利,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二十三)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十四) 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技术推广;组织开展精河县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十五) 负责精河县渔业水产工作。

(二十六) 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权目录公开

1、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取水许可申请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48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及地下的取水项目。

受理条件: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3、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5、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填取水计划表-取水登记-审批-打取水许可证-许可证(小证)复印-行政许可事项送达回证存档-取水人本人签字。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河道内采沙、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25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河道内取土、采沙、淘金、弃置废物、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它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项目。

受理条件:河道内要求许可事项的申请书,原件1份(说明具体地点、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提交河道内要求事项的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作业地点现场勘验-审核-审定-审定结果通知书。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3)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项目。

受理条件:1、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申请书;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水质化验单。(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申请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书(申请人)-受理-现场勘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水质化验单-审核-审批通知。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4)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①、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②、权限内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许可范围:①、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内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项目②、权限内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许可范围:博州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工程。

受理条件:①、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需提供: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上材料原件各1份)。②、权限内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供:要求验收事项的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初验报告。(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提交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报告书、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报告-现场勘验-审定。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5)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重要河流、湖泊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重要河流、湖泊内建设水工程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查事项的报告;2、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利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0945

办事程序:提交审查报告-建设工程相关资料提交-现场勘验-审定。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6)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11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查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验收事项的报告-工程相关资料-审定。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7)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查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提交审查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8)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查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查的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9)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审批报告-工程资料-现场勘验-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0)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17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查事项的报告;2、利用河道岸线工程建设的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审查报告-工程建设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1)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设施的验收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14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验收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竣工初验报告。(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验收的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初验报告-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2)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29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内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验收的报告-工程建设报告-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3)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顶兼做公路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3号令)第15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顶兼做公路的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验收的报告-工程建设报告-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4)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17条

许可范围:精河行政区域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工程建设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验收的报告-工程建设报告-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5)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审批报告-工程建设报告、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6)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范围:博州行政区域内涉及水资源论证的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项目依据文件-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7)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项目依据文件-工程建设设计方案。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8)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基建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利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0945

办事程序:审批报告-项目相关资料-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19)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审批报告-项目相关资料-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0)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工程设施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审批报告-项目相关资料-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1)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审批报告-林业部门出具的采伐许可证-现场勘验-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2)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等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项目依据文件-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3)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的审查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等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项目依据文件-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4)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开垦荒坡地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二条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开垦荒坡地的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项目依据文件-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审核。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5)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第一款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受理条件:1、要求审查事项的报告;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农村电气化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要求审批事项的报告-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报告书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26)事项分类: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水产养殖许可证

办理主体: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许可范围:精河县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许可。

受理条件:1、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2、水产养殖许可证申请表。3、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4、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以上各项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渔政管理站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精河县农业和水利局

联系电话:0909-5337279

办事程序:申请报告-申办人提交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水产养殖许可证申请表-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及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土地部门出具的四界点及位置图-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

监督电话:0909-5320700

三、下属单位名录

㈠ 精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交通路6号,主任:容忠绪,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7700886,投诉电话:0909-533722。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病虫的预测预报、植物检疫、土壤化验、农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㈡ 精河县水利管理处。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交通路6号,处长:柯安,办公电话:0909-5336009,副处长:张玉福,办公电话:0909-5330356,副处长:巴图巴依尔,办公电话:0909-5332470,咨询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负责精河流域内支渠以上骨干水利工程管理和供水、配水管理,并行使河道管理职能。

㈢ 精河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交通路6号,局长:赵红云。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 5320298,投诉电话:0909-5333722。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农村经济的统计,农产品成本核算,农村会计及集体资产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㈣ 精河县种子管理站。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站长:陈良,副站长:潘东新,办公电话:0909-5333537,投诉电话:0909-5333722。

主要职责: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种子执法、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登记备案工作。

㈤ 精河县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站长:周庆龙,办公电话:0909-5321029,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㈥ 精河县农产品检测中心。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赵旭,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6702,投诉电话:0909-5333722。

主要职责: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等工作,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㈦ 精河县农业水利执法大队。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队长:尤晓云,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2577,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膜质量行使行政执法权,涉农案件处理、案卷梳理。履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㈧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产品加工)。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洪德成,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21833,投诉电话:0909-5333722。

主要职责: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评审、上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负责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名牌、品牌工作;负责农产品市场开拓和农产品营销平台建设工作,组织参与国内农业会展。

㈨ 精河县农村能源和电气化办公室。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马占岭,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7587,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村能源和改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各类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开发利用和农村生活、农业生产节能的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培训及技术指导;承担全县电气化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㈩ 精河县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中心。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洪德成,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21833,投诉电话:0909-5333722。

主要职责:拟定市场信息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一) 精河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麻俊海,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0945,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加强精河县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建设期项目管理,负责中小河流治理、河道防洪应急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小流域治理项目、牧区水利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小水电等精河县内水利基础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 精河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麻俊海,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0945,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承担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三) 精河县渔政管理站。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潘东强,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6702,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

(十四) 精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6号,主任:马占岭,办公电话(咨询电话):0909-5337587,投诉电话:0909-5320700。

主要职责: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全县防洪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防洪建设、水毁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实施工作;组织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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