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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户农场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及时、如实发布在本级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式: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对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四章奖惩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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