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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精河县防暴水罐车”的废标公告

我中心原定于 2017年11月29日11:00(北京时间)为精河县公安消防大队采购防爆水罐车(招标文件编号:JHZB201735),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因此该项目按废标处理。

  

  

                精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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