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 1996
1.1.2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93
1.1.3国家《地面水质量标准》GB3838 2002
1.1.4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水环境质量采用单项组分评价法;噪声质量采用数据统计法。
采用五日法监测技术规范对精河县空气进行采样,采样点选取在精河县氧化塘、精河县二小和精河县四中院内,TSP每天连续12小时采样、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每天连续18小时采样,检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见表1。
按照综合污染指数法,精河县大气污染综合指数是54,大气环境质量为良。
精河县城市饮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为25项,今年7月对精
河县自来水厂的水质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达到Ⅰ类水标准的项目有22项,达到Ⅱ类水标准的项目有3项,监测统计结果见表2。
按照单项组分评价法,精河县饮用水水质类别为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份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按照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值F为0.701,水质量级别为优良(Ⅰ类)。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精河县地表水包括精河3个断面、库松木切克河1个断面和艾比湖等5个基本评价单元,5、8、10月分别对精河、库松木切克河进行了采样监测,6、9月对艾比湖湖水进行采样监测,河流水质监测项目为33项、湖泊为35项。河流取三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断面年平均浓度,参评项目选取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4个常规项目,监测统计结果见表3。
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与考评细则中有关水环境质量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精河县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为83%。
精河县区域环境共监测105个点位,噪声平均值为48.6dB(A),最高值为57.6dB(A),最低值为39.8dB(A),区域环境噪声质量为较好。
精河县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度为2.55Km,平均等效声级为55.2dB(A),道路交通噪声质量为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