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公开
㈠单位名录
单位名称: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西侧;
领导班子成员:杜雪峰,党组副书记、局长,电话:0909--7701833;保·孟克其其克,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5337780;李杰,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5333315;居拉缇·赛西明,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5337780;办公室主任:于新辉,电话:0909--5332221;咨询电话:0909-5332221;12315投诉电话:0909-5321235;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909-5322395。
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经营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5、 负责对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负责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6、 负责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8、 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者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9、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10、 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药品等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1、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检测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2、 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13、 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14、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协助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15、 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16、 指导乡镇市场监督工作。
17、 开展与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8、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权目录公开
1.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企业注册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受理条件: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提供相关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5329750。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监督电话:0909-5322395
2.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受理条件: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证明,其它许可材料(涉及到前置许可的提供)。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5329750。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监督电话:0909-5322395
3.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行政许可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受理条件: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证明,其它许可材料(涉及到前置许可的提供)。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5329750。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监督电话:0909-5322395
4.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受理。
办理主体: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食品安全法》。
受理条件:
一、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房管所。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公安局。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各一份、申请人自行提交。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一份、申请人自行提交。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一式两份:提交受理机关一份,申请人保留一份、申请人自行提交。
(八)自治区、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一份、申请人自行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材料:
(一)《食品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销材料:
(一)《食品经营注销许可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一份、原件、申请人。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是否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一单通)证明材料;一份、复印件、电信公司或联通公司。
(五)其他材料:储存场所、运输工具的证明又件,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没有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也必须出据无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证明进行备案);一份、复印件、储存场所要求出具房管所相关房屋证明、运输工具要求出具车管所相关车辆证明。
(六)食品经营者对前三年的食品经营情况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经营环境、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化;二是在经营期间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报告工商部门;三是经营期间有无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否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四是使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一单通)或手工台帐和索征索票清况等;一份、原件、申请人自行提交。
(七)食品安全承诺书。一份、原件、申请人自行提交。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项目。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20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539750
办事程序:
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步骤:
1、个体经营户应先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
企业应先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
2、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同时提交设立所需材料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3、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已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并录入业务软件,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审核人员通过审核后,将受理信息流转至现场核查。
5、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食品经营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食品流经营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并注明不通过的理由及事项,由双方签字确认。
6、通过现场核查后,由现场核查人员将核查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7、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决定。
8、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决定通过后,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受理人员,进行许可证打印。
9、许可证打印成功后,由申请人领取并签字确认。
10、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相关书式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二、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步骤:
1、由申请人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需要变更事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交的资料,并由申请人填写《食品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已填写《食品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书》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并录入业务软件,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3、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审核人员通过审核后,根据要求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信息流转至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并注明不通过的理由及事项,由双方签字确认。通过现场核查后,由现场核查人员将核查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4、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决定。
5、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决定通过后,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受理人员,进行许可证打印。
6、许可证打印成功后,由申请人领取并签字确认。
7、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相关书式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步骤:
1、申请人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并填写《食品经营注销许可申请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录入业务系统,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决定。
4、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决定通过后,将受理信息提交受理人员进行归档。
5、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装订、保存。
四、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步骤:
1、由申请人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交的资料,并由申请人填写《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已填写《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已填写《申请书》且提交资料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人员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并录入业务软件,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3、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审核人员通过审核后,根据要求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信息流转至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现场核查不通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并注明不通过的理由及事项,由双方签字确认。通过现场核查后,由现场核查人员将核查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4、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决定。
5、分管领导最终审核、决定通过后,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受理人员,进行许可证打印。
6、许可证打印成功后,由申请人领取并签字确认。
7、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相关书式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监督电话: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室:0909-5321235。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室:0909-5322395.
5. 事项分类: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动产抵押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受理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项目。
法定期限:当场办理。
承诺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部门: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室。
联系电话: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09-5321235
办事程序:
一、登记受理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二、变更受理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三、注销登记受理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监督电话: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室:0909-5321235。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室:0909-532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