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公开
(一)单位名录
单位名称: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详细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西200米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彭英波 党组书记、副局长,电话:0909-5336580
冯军 党组副书记、局长,电话:0909-5334310
阿不都拉 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5330116
办公室主任姓名:阿尤希 办公室电话:0909-5330116
投诉电话:0909-5330116, 传真电话:0909-5330116
(二)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㈡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㈢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㈤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㈥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㈦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㈧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㈨负责监督检查县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㈩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下拨我县和县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高危行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执行情况。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职权目录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职权目录
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车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三)行政职权事项
㈠行政许可(3项)
本级办理
1、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关于第九批确认、取消和调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博州政发〔2012〕11号)权利下放,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
3、许可项目:工艺成熟、危险性小的(除经营剧毒、易制爆、有储存设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除外)的核发
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9条、31条;《关于第九批确认、取消和调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博州政发〔2012〕11号)权利下放,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4、许可项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
㈡行政处罚(共3类14项)
1、烟花爆竹管理(4项)
①处罚项目:未取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有非法所得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处罚项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不再具备安全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③处罚项目: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④处罚项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限期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5项)
①处罚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撤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②处罚项目: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③处罚项目: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④处罚项目: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⑤处罚项目: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煤矿山(5项)
①处罚项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②处罚项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规定处罚的情形
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一)发生重大事故的;(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③处罚项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④处罚项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⑤处罚项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程序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精河县安监局办公室
办事人员:倪萍手机:13579589545
办公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西200米
联系电话:0909-5321079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主管部门:精河县安监局办公室
办事人员:倪萍手机:13579589545
办公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西200米
联系电话:0909-5321079
是否收费:不收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主管部门:精河县安监局办公室
办事人员:杨霞 手机:18809095103
办公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西200米
联系电话:0909-5321079
是否收费:不收费。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执法主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有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监督电话:0909-5330116
⑶下属单位名录。
①单位名录:精河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办公详细地址,精河县友谊南路19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
杨霞大队长
联系电话:18809095103
投诉电话:0909-5321079。
②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受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承办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