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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环保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机构职能公开

(1)精河县环保局名录:

①办公地址:精河县环境保护局是精河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2002年10月,办公室地址设在精河县友谊南路18号,自2015年8月15日起办公地址搬迁至精河县金融中心(滨河青城向西100米)。

②局领导班子名录:

吐·格尔利 精河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电话:0909-7701678

邵志敏 精河县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电话:0909-5337667

哈依热提 精河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电话:0909-7701679

③办公室信息:

张杰  精河县环保局办公室秘书   办公室电话:0909-5337993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7993

(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3、监督检查全县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跨地区间的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域重点流域、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实施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季报;参与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自治州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协调组织建设全县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负责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

9、指导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工作。

10、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权目录公开。

事项分类:机构职能;行政决策;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政策法规。

事项名称: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下属机构、工作安排、工作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服务、工作动态、其他重大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办理主体:精河县环保局、精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将申请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的正式报告(含联系方式)、项目建议书(含项目选址位置图)报送局业务办;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要求: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将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正式报告、我局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预审意见、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并报送局业务办;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建设单位向我局监督管理办公室索取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后,将申请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正式报告、完成填写的登记表一并报送局业务办。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试生产申请;我局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经我局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自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我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我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除外)编制。

(3)我局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新发改收费【2012】1919号文件的要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二氧化硫每个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标准每个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其它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排污费用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法定期限:1、环境信访时限

⑴、 一般环境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⑵、 较为特殊的环境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⑶、 需多个部门联办的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业务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

⑴、项目预审:5个工作日内;

⑵、环评审批:5-20个工作日内;

3、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内;

环境监察:接到举报投诉或立案登记后

⑴、简易案件:10个工作日内;

⑵、一般案件:60个工作日内;

⑶、重大案件:90个工作日内;

环境监测: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

⑴、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内;

⑵、中型项目:20个工作日内;

⑶、大型项目: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1、环境信访时限

⑴、 一般环境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⑵、 较为特殊的环境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⑶、 需多个部门联办的信访案件,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业务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

⑴、项目预审:5个工作日内;

⑵、环评审批:5-20个工作日内;

3、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内;

环境监察:接到举报投诉或立案登记后

⑴、简易案件:10个工作日内;

⑵、一般案件:60个工作日内;

⑶、重大案件:90个工作日内;

环境监测:接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

⑴、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内;

⑵、中型项目:20个工作日内;

⑶、大型项目:3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精河县环保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业务办。

办理地点:精河县滨河青城向西100米环保、司法办公大楼二楼、三楼、五楼。

联系电话:0909-7701919

办事程序:

1、精河县环保局办理环评手续流程表(报告表、报告书适用):

项目受理(业务办)—实地察看(环境监察大队)—环评文件(企业或单位)—批准总量(总量办)—技术审查(业务办)—批复(初审意见)(业务办、办公室)—“三同时”监管认证(环境监察大队)—试生产验收(总量办)—日常监管(环境监察大队)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业务办)—资料审查(乡镇场社区环保所)—现场环境勘察(环境监察大队)—作出审批决定(业务办)监督电话:0909-5337993 12369

备注:如有需要增加的项目可自行增加。

三、下属单位名录。

1、精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向西100米环保、司法办公大楼二楼

领导班子:哈依热提 精河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办公电话:0909-7701690

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1690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负责对辖区的噪声、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工作经验交流。承担精河县环保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2、精河县环境监测站

办公地址:精河县滨河青城向西100米环保、司法办公大楼五楼

领导班子成员:夏米西丁·奴尔东 精河县环境监测站站长

办公电话:0909-7701916

咨询电话:0909-7701916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环境监测站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环境各要素(空气、水、声等)进行监测,及时准确、科学系统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开展全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全县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排污企业管理及排污费征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参与本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为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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