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正文

精河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机构职能公开

(一)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精河县312国道北侧滨河青城西侧。

领导班子成员:局长:张海军,电话:0909-5320701;副局长: 孙蕾,电话:0909-5320720;副局长:戎博

办公室主任:陈伟,电话:0909-5321763

(二)主要职责

预警预报、监测信息、气候资料、本局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二、职权目录公开

事项分类:

1、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2、气象局领导名单

3、气象局及内设机构职责

4、气象局工作规划

5、气象局工作流程

6、气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事项名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气象政务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办理主体:精河县气象局办公室

行使依据: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业务操作规范等。

受理条件: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现场受理:申请人可直接到精河县气象局。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法定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期限: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办理部门:精河县气象局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312国道北侧滨河青城西侧气象局院内。

联系电话:0909-5321763

办事程序:

1、核对申请人身份: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网上查询公安部门或相关单位等方式验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申请人申请要件: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作出答复: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当场或第一时间答复的,将当场或第一时间答复;不能当场或第一时间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监督电话:0909-5321763


【打印】    【收藏】     【关闭】

上一篇:精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下一篇: 精河县环保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