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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机构职能公开

(一)单位名录

单位名称:精河县审计局

办公地址:和平西路16号(农水、财政、审计综合楼)

领导班子成员:

谢明林,党组副书记、局长,联系电话:0909-5336799。

工作分工:主持审计局行政业务全盘工作。负责局机关审计项目的拟定和贯彻落实、行政业务、财务与资产管理、统计、安全生产、信访、办公室(信息)工作。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廖欣,党组书记、副局长,联系电话0909-5335667。

工作分工:主持审计局党组全盘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人事、培训、综合治理、民族团结、精神文明、机关效能建设、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等工作。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工作。

张宪新,副局长,联系电话:0909-5335100。

工作分工:负责本局审计政策、审计执法、审计宣传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做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局长做好审计业务工作。分管本局财务、人事、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分管局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财政文行审计办公室。

桂江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主任,联系电话:0909-5335100。

工作分工:负责本局重要物资采购、重大项目工作。协助局党组书记做好机关民族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赵江华,办公室电话:0909-5336591,传真:0909-5336591,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6799,(邮箱):jhxsjj0909@163.com

(二)主要职责:

一、职能调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精河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一)对精河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精河县本级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的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精河县所属的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精河县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精河县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对精河县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精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精河县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精河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十)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提交精河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精河县人民政府委托向精河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精河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按规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承担自治区审计厅和自治州审计局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三)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四)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权目录公开

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审计

办理主体:审计机关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根据年初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的规定,是针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承诺期限: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办理部门:

(一)监督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有关财经审计法规问题进行解释和咨询;审核和复核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落实;负责有关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等工作。

具体工作由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拟订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

负责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财政局、地税局及其他所属单位的财力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负责对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负责对县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扶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扶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

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具体由财政文行审计办公室负责。

(三)负责对县所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由经贸金融审计办公室负责。

(四)按规定组织对县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县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具体由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负责。

办理地点:和平西路16号(农水、财政、审计综合楼)

联系电话:0909-5336591

办事程序:

一、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程序

1、发送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度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3、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4、进行审计处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制造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5、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进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审计归档。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主要程序

1、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按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对审计证据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证据提供者应对审计人员收集、形成的取证材料、签名或盖章、不能提供者签名盖章的,经审计人员注明原因,证据仍然有效。

3、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被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5、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监督电话:0909-5336799

2、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办理主体:审计机关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受理条件: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收费依据:不收费

法定期限:《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因此,《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的规定,是针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要求。

承诺期限: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办理部门:(一)监督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有关财经审计法规问题进行解释和咨询;审核和复核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落实;负责有关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等工作。

办理地点:和平西路16号(农水、财政、审计综合楼)

联系电话:0909-5336591

办事程序:

一、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程序

1、发送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度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3、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4、进行审计处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制造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5、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进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审计归档。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对审计项目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主要程序

1、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按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对审计证据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证据提供者应对审计人员收集、形成的取证材料、签名或盖章、不能提供者签名盖章的,经审计人员注明原因,证据仍然有效。

3、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被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5、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监督电话:0909-5336799

三、下属单位名录

①单位名录:精河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办公室详细地址:和平西路16号(农水、财政、审计综合楼)

领导:桂江智

办公室主任:李国平,办公室电话:0909-5321285,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5667。

②主要职责:精河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精河县审计局管理,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参照公务员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立、采购、供贷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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