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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单位名录

详细地址:精河县精河镇滨河社区环保局综合办公楼四楼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宗兴贵 县卫计委党组副书记、主任,电话:0909-5332148

邓海红 县卫计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电话:0909-5335350

张卫芳 县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电话:0909-5337846

刘新华 县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电话:0909-5332695

科室设置:

办公室 副主任:李进喜;电话:0909-5335360;传 真:0909-5335360。

医政办公室 主任:段景梅;电话:0909-5335160。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办公室(干部保健办) 主任:徐玲;电话:0909-5321288。

地方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疾控办、食安办) 工作人员:范如克,电话:0909-5335360。

中医民族医院事务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段景梅、何运华;电话:0909-5335160。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布勒布勒汗,电话:0909-5335340。

计划生育基层办公室 工作人员:刘华、皇甫莉;电话:0909-5332227.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5360。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自治州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三)根据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提出我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贯彻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性病和其它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

(五)研究落实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及协助完成州血站的采血任务。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登记、统计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

(九)制定和管理全县医学科学、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

(十)贯彻落实中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县的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事业。

(十一)统筹协调我县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精河县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建立与完善全县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权目录公开

一、权限内公共场所卫生的许可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办理主体: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行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对精河县区域内住宿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游泳池等单位的许可审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需提交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工商局出具)复印件1份;2、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房产证或租凭合同复印件1份;5、申请单位负责人1寸照片2张。

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新价非字〔2000〕51号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1、健康证(每证)2.00元;2、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每人)5.00元;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业前和年度卫生学评价(按注册资金额分类计算):1万元以下(户)100元,1—50万元(户)300元,50万以上(户)500元。

法定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未通过,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原因。

承诺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未通过,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原因。

办理部门: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证管理股

办理地点:精河县友谊南路6号

联系电话:0909-5320581

办事程序:1、向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提交申报材料提出申请;2、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进行受理前资料审查;3、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进入专业审查及现场监督程序;4、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批未通过,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原因。

监督电话:0909-5320581

二、权限内设置医疗机构(注:4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办理主体:县卫计委

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一)设置医疗机构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6、各项工作规章制度;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置专科医院条件

设置医疗美容、口腔科、康复医学科、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其他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专业规定的基本标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并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三)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乡镇或村设置诊所:

1、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国家承认的中等卫生、医学院校的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置审批:

1、设置申请书(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的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各1份)。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二)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1份,县卫计委领取);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县卫计委领取);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1份);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1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各1份);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须出示原件审核);

8、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9、申请门诊、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除药品种类清单外,其他均为复印件各1份,并须出示原件审核)。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自申请人提供所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45日内

承诺期限:自申请人提供所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40日内

办理部门:精河县卫计委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19号政府三楼县卫计委315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9-5335160

办事程序:

(一)第一阶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申请受理。床位在49张(含本数)以下的医疗机构

由所在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2、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3、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纠正或撤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5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二)第二阶段:执业登记

1、申请受理。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向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3、核发。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监督电话:0909-5335360

三、权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

办理主体:精河县卫计委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发证办法》

受理条件:对从事助产、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审批。申报所需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各一式三份(县卫计委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受理申请后60日内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评小组进行评审,并完成发证。

承诺期限:受理申请后60日内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评小组进行评审,并完成发证。

办理部门:精河县卫计委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19号政府三楼县卫计委基妇股317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9-5321288

办事程序:1、申领和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各一式三份,并提交申报所需材料。2、县卫计委受理申请后,向申请单位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按有关法规、规章等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卫生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2人以上)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3、审核结束后,根据审查情况向申请单位发出审批结果通知:符合规定的,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期满后经审查合格,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不予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监督电话:090-5335360

四、权限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

办理主体: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行使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对精河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单位的许可审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需提交: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工商局出具)复印件1份;2、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3、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房产证或租凭合同复印件1份;5、申请单位负责人1寸照片2张。

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新价非字〔2000〕51号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1、健康证(每证)2元;2、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每人)5元;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业前和年度卫生学评价(按注册资金额分类计算):1万元以下(户)100元;1—50万元(户)300元;50万以上(户)500元;4、检验报告终审费(份)50元。

法定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未通过,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原因。

承诺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未通过,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原因。

办理部门: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许可证管理股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6号

联系电话:0909-5320581

办事程序:1、向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提交申报材料提出申请;2、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进行受理前资料审查;3、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进入专业审查及现场监督程序;4、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审批同意,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批未通过,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原因。

监督电话:0909-5320581

五、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办理主体:精河县卫计委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受理条件: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申请所需资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县卫计委领取)、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此表在注册申请审核表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此表在注册申请审核表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缩印50%)。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承诺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办理部门:精河县卫计委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19号政府三楼县卫计委基妇股317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9-5321288

办事程序:申领和填报《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和《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及其他申请所需资料,县卫计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

监督电话:0909-5335360

下属单位名录

一、精河县人民医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4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肖东 院长

木哈代斯·阿不力孜 党支部书记、副院长

贾正旺 副院长

蔡英美 副院长

张宏伟 副院长

莫丽娅 工会主席

办公室主任:常瑞霞

办公室电话:0909-5332366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2366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的医疗、急诊急救工作,承担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

二、精河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详细地址:精河县城镇解放西路4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米吉提·拜力克巴依 疾控中心主任

石旭红 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张国健 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陈志刚

办公室电话:0909-5320759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20759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全县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和其它重大疾病的预防 控制工作。

三、精河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详细地址:精河县城镇友谊南路6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刘 远 所长

办公室主任:金艳

办公室电话:0909-5320581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20581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县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四、精河县妇幼保健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23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阿孜古丽·艾尼瓦尔 副院长

办公室主任:王红梅

办公室电话:0909-5332495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2495

主要职责:宣传、执行《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妇幼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妇幼保健工作。

六、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中心卫生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大河沿子镇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陈光利 院长

张国祥 副院长

艾尔肯·艾山江 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909-5442122

咨询投诉电话:0909-5442122

七、精河县托里镇中心卫生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托里镇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徐海峰 院长

申红丽 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909-5555633

咨询投诉电话:0909-5555633

八、精河县茫丁乡卫生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城镇解放东路4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杨 博 院长

韩红梅 党支部书记、副院长

吐尔逊 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909-5332462

咨询投诉电话:0909-5332462

九、精河县托托镇卫生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托托镇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任再霞 院长

办公室电话:0909-5888142

咨询投诉电话:0909-5888142

十、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卫生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八家户农场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李凤华 院长

王 伟 副院长

陈志国 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909-5666991

咨询投诉电话:0909-5666991

十一、精河县阿合其农场卫生院

详细地址:精河县阿合其农场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靳海涛 院长

弥兆昌 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909-5446209

咨询投诉电话:0909-5446209

各卫生院主要职责: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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