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管理程序,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精河县审计局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精河县审计局要按照中央和区、州、县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搞好对外宣传。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发布的信息要按照“谁把关、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其中,各科室向精河县审计局提供的信息由科室审核,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局长审签后发布。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1、信息是否真实、准确;2、信息有无涉密内容;3、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4、信息中是否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
第七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要明确责任人,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查把关不严,违反保密规定,对外公开涉密和不宜或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要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文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