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本局各科室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群众代表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2.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4.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6.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议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