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
(二)发生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 人以上的;
(三)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过学校应急处理能力的; (四)事故危害超过学校管辖范围,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事故原因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行统一指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六)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中心学校统一领导下,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及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第三章 指挥机构
第七条 教育系统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安全小组应急协调职责。
(一)贯彻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要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检查督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整改情况;
(三)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组织成立教育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五)编制和修订教育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县主管局、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中心校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七)完成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同时报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中毒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的报告时间等。
第十二条 学校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要经过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预案的启动程序和条件
第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事故发生时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或委托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人员救治组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中毒原因,采取控制食品中毒的措施。
第十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班级应及时跟踪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第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卫生局、质监局分别确定,并上报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本预案。
事故调查处理组织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