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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机构职能公开

1、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详细地址:精河县友谊南路19号。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田兵-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电话:0909-7638998

努尔买买提-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7639808;

王海勇-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7638678;

郑勇-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电话:0909-763980

孙天罡-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处长,电话:0909-5335232;

孙莲红-县住建局党组成员、规划办主任,电话:0909-7638678。

办公室副主任:王庆,办公室电话0909--7639609,咨询投诉电话0909--7639609。

二、主要职责

㈠ 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导实施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㈡ 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㈢ 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拟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村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㈣ 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㈤ 监督管理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㈥ 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路灯设施施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计划用水、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污水处理及管网设施的建设管理。

㈦ 指导县村镇规划建设。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县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县安居富民工作。

㈧ 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对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恢复建设中的规划、建设及抗震设防工作。

㈨ 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㈩ 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权目录公开

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贯彻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指导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富民安居设防和富民安居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受理条件: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行政许可(共21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依据建设部第91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建设部第91号令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建设部第91号令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设工程竣工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3、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的施工许可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审批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8、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抗震加固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期完成。

9、地下工程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审批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0、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1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依据《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法定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1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企业资质的审查

依据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4、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资质的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15、房屋装修的审批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6、质量监督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7、安全监督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一章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19、施工图设计审核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十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权限内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1、城市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四条:“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友谊南路19号(二楼)

联系电话:0909--7639606

办事程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申请表→准备齐全申办材料,交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办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发证,不合格不予颁发并说明理由。

2、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受理条件:对每一个工程项目备案时所提交的前提资料,包括:

1、工程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发改委;(原件1份).

2、概算批复—发改委;(原件1份).备案通知

3、工程招标方案的批复-发改委;(原件1份).

4、环评报告-环保局;(复印件1份)

5、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单位;(原件1份)

6、资金证明材料-发改委;(原件1份).

7、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国土资源局;(复印件1份).

8、“两证一书”-住建局;(复印件1份)

9、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科(队);(复印件1份)

10、新建建筑防雷专职审查意见书-防雷审查中心;(复印件1份)

11、施工图审核合格证-施工图审图中心;(复印件1份).

12、建设工程代理合同-建设单位;(原件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所需提交的前期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来即办。

办理部门:精河县招标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团结南路19号(三楼)

联系电话:0909-7639015

办事程序:1、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由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建设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博州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8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精河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2、登记备案。该备案按职权划分要求分别到博州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精河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由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前期资料(工程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概算批复、工程招标方案的批复-发改委、环评报告、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单位、资金证明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两证一书”、消防审核意见书、新建建筑防雷专职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核合格证、建设工程代理合同;(前提资料办理部门与受理条件中前期资料的办理部门一致)。

3、发布公告。由各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博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新疆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相关规定的报纸上发布相关公告,公告时限为20日。

4、发售招标文件、图纸。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完成。每份招标文件出售2000元。

5、勘察现场、图纸答疑。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设计、代理、投标企业及监督单位(监察、审计、发改、招标办等单位)共同参与。

6、递交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企业按法律规定的投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7、 开标、评标、定标。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监督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企业及博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8、中标通知书备案。按职权划分要求分别到博州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精河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3、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受理条件: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即超过25%的证明(由施工单位出示,并盖施工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

注:一般6层的多层住宅,要达到2层封顶;12层以下的小高层应达到3层封顶;12层至20层的高层应达到6层封顶;20层以上的高层应达到8层封顶。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阶梯表说明);盖施工企业公章(原件和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每层价格、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加盖房产公司公章的原件),

(七)房屋面积测量审定书(原件1份);

(八)《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原件1份)

(九)属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申请预售的,除提交以上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立项、建设等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十)此外,为妥善解决各类投诉,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部门出具的房屋装修标准

2、该小区规划平面图。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10天

承诺期限:10天

办理部门:精河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友谊南路19号(三楼)

联系电话:0909-7638908

办事程序:1、受理 2、审核 3、许可 4、公示

4、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未经城市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受理条件:(1)挖掘道路的审批:提供材料申请→规划审批--受理--现场勘察验收—核准。

审批标准:符合规划要求,办理承诺时限: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按标准等级、面积收费。

(2)建设项目的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范围:精河县境内;提供材料1、发改委文件批复;2、中标通知书;3、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中标价情况;过程:7个工作日;结果:批准权限内建设项目施工。

(3)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

范围:精河县城区主次干道路面、广场、路灯、给排水,的维修和养护。

过程:

1、做好巡查记录。

2、做好施工方案。

3、安排施工。

4、检查验收

收费依据和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1999】38号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友谊南路19号(三楼)

联系电话:0909--7639613

办事程序:提供材料申请→规划审批--受理--现场勘察验收—核准。

5、事项分类: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所需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办

办理地点:友谊南路19号(二楼)

联系电话:0909-7639610

办事程序: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根据事项实际办理流程罗列出所有环节,提供各环节办理部门、办理人信息、环节时限及环节主要办理内容。

6、事项分类:处理供热投诉,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投诉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精河县城区用热用户(申请、投诉)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涉及收费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供热办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了解、探访,联系供热公司负责人。

办理部门:精河县住建局供热办

办理地点:友谊南路19号(二楼)

联系电话:0909--7639626

办事程序:

用热用户姓名提交申请---写明单位、出现问题、材料、需要供热办解决的问题--供热办进行了解、探访,联系供热公司协调解决。

精河县各供热站通讯录

1、供热公司:精河县供热公司第一供热站

精河县供热公司第二供热站

负责人:夏云峰 15109090878

2、供热公司:精河县新合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精河县旭华热力供热站

负责人:张军 15026219688

3、供热公司:精河县和煦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精河县人民医院供热站

负责人:何国栋 13369090966

4、供热公司:精河县城镇红炬供热站

负责人:宿成志 13369832286

5、供热公司: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郭鹏林 18609091122

6、供热公司:农五师精河县人民医院供热站

负责人:刘永国 13199774444

7、事项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规划条件。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受理条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原件)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数字化现状地形图(原件,电子版精河县城市坐标,比4、例要求1:1000)

5、有关部门的批复(如计划部门的立项、上级主管部门的6、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原件);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计划部门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原件)a.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计划批文。b.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合同及附件,规划条件,计划批文(备案证明);

4、相关房产的权属证明(拟拆除的)(复印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7、规划管理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原件);

8、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按相关要求准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原件);

2、申请单位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建设计划批复(备案证明)(原件)

4、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划拨(出让)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6、建设工程施工图(应注明勘察设计证号);

7、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按相关要求准备)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原件)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数字化现状地形图(原件,电子版精河县城市坐标,比4、例要求1:1000)

5、有关部门的批复(如计划部门的立项、上级主管部门)6、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8、各乡镇规划办出具的初选红线图。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承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友谊南路19号(三楼)

联系电话:0909-7639608

办事程序:规划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初步审核→领导审批→办证→核发

8、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房屋权属登记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地方规范性实施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住宅与房地产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编制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开发管理和住宅建设的统计工作;参与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监督房地产测绘活动,审核房屋测绘成果;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监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评估和中介服务工作;发布房产市场信息;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及管理工作。

行使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抵押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必收要件:

(1) 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施工许可证;

(4)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资料;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书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住宅为每件80元,非住宅为每件550元,发改价格[2008]924号

法定期限:初始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房地产抵押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初始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房地产抵押登记,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房地产产管理所,业务大厅

办理地点: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5332417

办事程序: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

(1)受理。具体工作包括:a.收验证件齐全;b.初审证件真伪;c.进行录入登记;d.填写收件受理单。

(2)初审。包括:核验证件;现场勘察(必要时);查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包括:复核初审意见;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4)审批。包括:全程审核;疑难问题终结处理;签署审批意见。

(5)缮证

(6)收费发证

(7)归档

9、事项分类: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工程测绘、城市规划编制

办理主体:全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规划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承担全县测绘工作,工程测量、地形测量等测绘工作;承担全县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工作和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行使依据:事项相关法律、政策或规定依据

受理条件:工程测量中的拨地定桩放线申报所需材料,每项材料一份(复印件);城市规划编制所需材料每项材料一份(复印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收费项目为工程测量、城市规划编制,依据和标准工程测量按照囯测财字(2002)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编制按照国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执行。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HA(公顷) 10000-20000元/HA 国计价格(2002)10号

注明:建筑总平面布置或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收费)

工程测量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一类 二类 三类

1、一般地区

1:2000 幅 111353.16 16094.25 24698.81 国测财字(2002)3#

1:1000 幅 8889.72 13040.76 19777.77 国测财字(2002)3#

1:500 幅 3544.96 5443.61 7915.79 国测财字(2002)3#

2、建筑、工业区

1:2000 幅 20282.1 33054.99 49260.26 国测财字(2002)3#

1:1000 幅 13067.4 20373.73 31720.5 国测财字(2002)3#

1:500 幅 7077.94 9795.05 13058.93 国测财字(2002)3#

一类 二类 三类

3、管线测量

竣工测量 千米 5296.51 7283.03 10020.09 国测财字(2002)3#

4、市政工程测量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程线路测量 千米 5994.07 6982.65 10323.84国测财字(2002)3#

一类 二类 三类

5、道路断面测量

纵断面 千米 2695.51 3978.28 5821.01 国测财字(2002)3#

横断面 千米 2402.83 3685.6 5528.33 国测财字(2002)3#

规划道路定线 千米 4546.53 5775.89 7005.25 国测财字(2002)3#

6、规划定桩测量 件 4371.1(4点) 国测财字(2002)3#

建筑物放线 件 3278.85 国测财字(2002)3#

法定期限:工程测量按照工程量的大小决定提交成果期限,500亩以下地形测量为3-5天,500亩以上为5-10天,工程放线为1天;城市规划编制一般为20天。

承诺期限:工程测量按照工程量的大小决定提交成果期限,500亩以下地形测量为3-5天,500亩以上为5-10天,工程放线为1天;城市规划编制一般为20天。

办理部门:测绘组绘图室、规划组

办理地点:友谊南路19号(一楼)

联系电话:0909-5332163、0909-7638051

办事程序:1、工程放验线办理程序:

填写建筑工程放线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签订测量合同及委托--接收任务进行放线--绘图--提交成果。

2、城市规划编制办理程序:

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及委托→接受任务进行设计→提交成果。

10、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三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监督;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1、计委的立项批复文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4、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批准书及复审结论。

7、项目勘察、设计文件。

8、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含外墙外保温专项方案)。

9、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0、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及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和措施及审批。

2、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筑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签订)

5、项目经理和派驻项目的安全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位及上岗证书。

6、新建、扩建、在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评估报告。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法定期限:监督手续办理为5个工作日,质量投诉受理为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监督手续办理为3个工作日,质量投诉受理为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办理地点:精河县团结南路6号(一楼)

联系电话:0909-5331820

办事程序: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详情见办理监督手续指南→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1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权限内城市道路占用许可、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审批、市区内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禽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建监察规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受理条件:申请书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批准收费相关文号;新政办(1999)38号)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

基建占道道路:人流一般地区 元/平方 0.18

基建占道巷路: 人流一般地区 元/平方 0.06

经营性占道道路:人流一般地区 元/平方 0.30

经营性占道巷道:人流一般地区 元/平方 0.18

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道路:人流一般地区 元/平方 0.06

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巷道:人流一般地区 元/平方 0.03

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三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城乡监察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精河县交通北路6号

联系电话:0909-5333179

办事程序:由负责的副大队长审批→填写申请表→按标准收费开取非税票据→按申请内容进行施工或经营

12、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城区绿化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内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盆花、花木的管养;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卫生、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提高园艺水平,美化环境,创造良好生活场所;做好城区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养护;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树木移伐的审批及城市古树名木、植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做好城区树木、花卉、草坪等植物病虫害的预防与防治工作;负责城区道路的亮化检查与维修;承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临时占用绿地

1、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2、事项名称:临时占用绿地。

3、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行使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

5、受理条件:

(1)、临时占用绿地申请报告1份;

(2)提交填写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1份;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临时占用项目规划红线图和绿化部门绿线图1份。

6、收费标准:暂无。

7、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8、承诺时间: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9、办理部门:精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10、办理地点:团结南路6号(二楼)

11、联系电话:0909-5335232.

1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办理--督察--恢复绿地。

13、监督电话:0909--5336996 0909--7639611.

(2)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2、事项名称:绿化工程竣工。

3、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行使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5、受理条件:(1)书面申请报告1份;(2)持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1份;(3)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4)、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1份;(5)发改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6)、绿化平面图和电子版1份;

6、收费标准:无。

7、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8、承诺时限: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

9、办理部门:精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10、办理地点:团结南路6号(二楼)

11、联系电话:0909-5335232。

11、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现场勘察验收—核准。

(审批标准:绿地率达到绿化规划指标,符合绿化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要求,植物长势良好,成活率90%以上).

12、监督电话:0909--5336996 0909--7639611。

(3)迁移古树名木木审批

1、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2、事项名称:迁移古树名木。

3、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行使依据:

(1) 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5、受理条件:

(1)因城市建设需要移植的或城市基础设施需要维护的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

(2)因生活、安全需要迁移的古树名木的;

(3)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

需要材料:

(1)古树名木迁移申请书一份;

(2)古树名木迁移方案原件一份;

(3)古树名木现状图及迁移前所在的位置原件一份;

(4)其他能证明需要迁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收费标准:暂无。

7、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8、办理部门:精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9、办理地点:团结南路6号(二楼)

10、联系电话:0909-5335232.

11、办理程序: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审核→办理。

12、监督电话:0909--5336996 0909--7639611.

(4)行政审批事项: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树木的审批

1、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2、事项名称: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树木。

3、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行使依据:(1)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损毁城市树木、绿篱。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绿篱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砍伐或者移植乔木5株、灌木5丛、绿篱50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前款限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补植同类树木。补植树木的胸径一般不小于5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所围胸径面积之和的2-10倍。

第十八条 树木生产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确需要修剪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交通设施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除城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外,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木的,费用由树木所有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折枝、剥皮、挖根、攀登;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损坏草地花坛、绿篱;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物质;

(五)在绿地内放牧、挖沙取土、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

(六)其他损坏行为。

5、受理条件: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6、申报需要材料:(1)申请报告一份;(2)树木花草修伐移植占用绿地设施申请表一份;(3)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提交:规划或建设部门签发批准的有关文件(含附图)或绿化改造设计图纸(死、危树除外)复印件1份;(4)因其他活动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提交: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7、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8、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9、承诺时限: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

10、办理部门:精河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11、办理地点:团结南路6号(二楼)

12、联系电话:0909-5335232。

13、办理程序:提交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实际现场勘查→审核→核准。

14、监督电话:0909--5336996 0909--7639611

精河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公开内容

13、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办理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搞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区街道、道路、广场、公厕的管理和清扫保洁工作;负责整个城区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理工作;负责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并征收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使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七条。

受理条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发改委批文(原件1份)。(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及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能提交。)

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精计价〔2005〕30号文件,生活垃圾代运费为大箱80元,小箱40元收取。

法定期限:3天

承诺期限:3天(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

办理部门:精河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办理地点:精河县团结南路6号(三楼)环卫站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9-5332314

办事程序:办理人携带发改委批文原件一份及审批表至环卫站办公室由副站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缴纳相关费用,最后签章。我单位服务时限规定在三日办理

监督电话: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09-763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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