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精河县民政局
详细地址:
精河县和平西路10号
领导班子成员:
刘斌 党组书记、副局长
电话:0909-7700899
吴·巴达 党组副书记、局长
电话:0909-7700993
对山·道斯木汗 副局长、主任科员
电话:0909-7700788
曹爱国 党组成员、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电话:0909-7700788
蔡 军 党组成员、双拥办主任 电话:0909-7700789
办公室主任:朝克塔 电话:0909—7700771
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主要职责:
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精河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以及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工作;承担精河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㈢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审批管理、供养工作;指导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
㈣承担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和精河县直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㈤指导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民核定、转移救助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㈥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㈦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㈧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审核、批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企业;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工作。
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精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权目录公开:
一、权限内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七条
受理条件:具有精河县户籍,且月人均纯收入低于精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群;身份证复印件1张、户口本复印件1张、收入证明1张(所在村队、社区出据)、1寸照片1张、申请书1张(社区提供固定格式申请书,由本人填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入户期限30天,公示期限10天;乡镇场入户期限30天,公示期限10天:县民政局入户期限30天,公示期限10天:城市低保最长不得超过120天,当月审批,次月享受。
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一次性入户审批:每年10-12月农民提出申请时间,次年1-2月各乡镇场入户、调查、公示阶段;3-4月县民政局入户、调查、公示、审批阶段,每年审批通过的低保户从次年的1月执行。
承诺期限:
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入户期限30天,公示期限10天;乡镇场入户期限30天,公示期限10天:县民政局入户期限30天,公示期限10天:城市低保最长不得超过120天,当月审批,次月享受。
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一次性入户审批:每年10-12月农民提出申请时间,次年1-2月各乡镇场入户、调查、公示阶段;3-4月县民政局入户、调查、公示、审批阶段,每年审批通过的低保户从次年的1月执行。
办理部门:精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灾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3
办事程序:⑴申请人按照受理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⑵村(居)委会根据受理的申请,入户调查后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者进行张榜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场管委会;⑶乡镇人民政府或场管委会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⑷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场上报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评审、张榜公示,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行审批。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二、婚姻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婚姻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受理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员;⑴初婚人提供:当事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⑵离婚当事人需提供:当事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试3份)、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2张。⑶再婚当事人需提供:当事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证书工本费9元/对,依据新价非字[1996]110号
法定期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办理部门:精河县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精河县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5330084
办事程序:1、申请: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婚姻申请是否符合婚姻登记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即时登记,发给婚姻证书。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三.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⑶《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⑷《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⑺《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⑻《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168号);⑼《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0〕203号);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⑾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1〕246号)等。
受理条件:
1、申报条件:
⑴社会团体筹备核准: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⑵社会团体成立登记:①筹备工作符合要求;②章程内容完备合法;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⑤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在区域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⑥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⑦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⑨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③完成清算。
2、申报所需材料:
⑴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②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⑵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发起人一般为3-7个。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 相应责任的意见。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分别说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简历等身份情况。⑥验资报告。发起人确定开户银行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开设银行账户证明书”开设临时银行账户,注入注册资金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⑦《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筹备过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等情况;②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③成立大会及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④选举的负责人名单;⑤《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⑥《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⑧《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以上均为一式二份。
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①变更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变更住所: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为社会团体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无偿提供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注明期限,租用的,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③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 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分为换届变更和届中变更,若新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均须提交批准兼职的文件。④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等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⑥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情况;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 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⑸社会团体注销登记: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决定注销的 会议决议或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清算审计报告;⑥《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社会团体筹备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成立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变更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注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社会团体筹备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成立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变更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注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80
办事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初审;⑷审核;⑸审批;⑹发证或证明文件。
四.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⑵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⑷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⑺⑻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306号);⑼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⑽民政部、劳动部《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⑾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⑿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等。
受理条件:
1、申报条件:
⑴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④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⑤有必要的活动场所。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⑶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援引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申报所需材料:
⑴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可行性报告;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⑵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 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⑤验资报告;⑥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提供所有权证明;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表》;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⑨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⑶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①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按照章程规定 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③董(理)事会的决议;④名称变更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提交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说明;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供验资报告;出资人变更的,提供新出资人身份证明和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⑤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 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董(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清算审计报告;⑥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⑦银行账户注销凭证;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⑨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民办非企业登记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变更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注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民办非企业登记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变更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注销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80
办事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初审;⑷审核;⑸审批;⑹发证或证明文件。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五.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受理条件:
⑴申报条件符合公益性墓地的布局建设规划;占用土地和林地的,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请登记表及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
⑵申报所需材料:①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②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批复文件(原件);③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30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殡葬管理所
办理地点:精河县城镇和平小区
联系电话:0909—7700788
办事程序:⑴村队提出申请;⑵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同意出具批复;⑶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⑷民政部门批准设立。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六.收养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受理条件:
1、申报条件:(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⑦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⑧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⑵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2、申报所需材料:⑴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原件);⑤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养人2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原件);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
收养继子女的,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⑵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③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④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原件);⑤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原件)。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原件);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⑥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登记调查费220元/件、申请手续费20元/件、工本费10元/证,依据新计价〔2001〕1418号。
法定期限:自次日起30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承诺期限:应当自次日起30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部门:精河县救助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6
办事程序: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3、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七.权限内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受理条件:
⑴申报条件:①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②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④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⑵申报所需材料:①《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20日。
办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80
办事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批;⑷核准。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八.权限内地名的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地名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⑴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6条;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7号)第七条;⑶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5条;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⑸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
受理条件:
⑴申报条件: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城镇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名称的命名更名。设置楼、门牌和住宅区名称标志。
⑵申报所需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五份);附件,包括行政区划图或地理实体位置示意图,有关方面的意见,立项批复、土地证、规划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五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楼牌每块250元、大门牌每块150元、单元牌每块30元、户牌每块6元。依据精河县民政局、精河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精河县财政局《关于地名标牌收费的通知》(精民发[2005]22号)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60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8
办事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核(公式);⑷批复;⑸登记。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九.权限内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行使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受理条件:
⑴申报条件:①申办人具有合法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③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规定;④直接从事护理等服务工作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不具备上岗资格的要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⑤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等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⑥每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⑦标准床位不得少于30张。⑧已落实开业和运行所需经费;⑨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⑵申报所需材料:①申请书(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②名称审核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③申办人的合法资格证明;④服务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⑤机构章程;⑥验资证明;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⑧从业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⑨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30日。
办理部门:精河县综合业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1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县民政局受理申请,经审核出具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权限外的在县民政局完成初审后上报州民政局。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权限内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权限内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⑷《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306号);⑸《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等。
受理条件:
⑴申报条件:①章程草案事先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②民办非企业单位依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了修改;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④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⑵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②依照内部程序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20日。
办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80
办事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批;⑷核准。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一.五保户的认定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五保户的认定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受理条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②无劳动能力的;③无生活来源的。
申报所需材料:①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②书面申请(原件);③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日内。
承诺期限:20日内。
办理部门:精河县救助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6
办事程序: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审核。3、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二.办理老年优待证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办理老年优待证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受理条件:具有精河县常住户口,且年满65周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张1寸红底免冠照片。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办理部门:精河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9
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优待证申请表;2、审查: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领证条件;3、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发证。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三.民办非企业年检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年检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所需材料,每项材料要标明份数、类型(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以及出具人或出具单位。
收费依据和标准: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行政服务事项法定的办理期限,可以用文字表述期限,但最后需要提供一个数值型的总体期限。
承诺期限:行政服务事项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可以用文字表述期限,但最后需要提供一个数值型的总体期限。
办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80
办事程序:根据事项实际办理流程罗列出所有环节,提供各环节办理部门、办理人信息、环节时限及环节主要办理内容。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四.社会团体年检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年检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所需材料,每项材料要标明份数、类型(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以及出具人或出具单位。
收费依据和标准: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行政服务事项法定的办理期限,可以用文字表述期限,但最后需要提供一个数值型的总体期限。
承诺期限:行政服务事项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可以用文字表述期限,但最后需要提供一个数值型的总体期限。
办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80
办事程序:根据事项实际办理流程罗列出所有环节,提供各环节办理部门、办理人信息、环节时限及环节主要办理内容。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五.权限内军人抚恤管理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权限内军人抚恤管理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受理条件:
1、申报条件:
⑴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彩站、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
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⑶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
⑷伤残军人:取得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工作人员证》、《参战伤残民兵民工证》的人员。
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大内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②有原始病例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的相关医疗结论;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④因服役期间爱你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⑹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且有参加作战相关档案记载或有证明参加过核试验的退伍军人。
⑺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堆绣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2、申报所需材料:
⑴烈士:书面申请;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发地的组织、公民提供的牺牲情节的证明材料(原件);为维护国脚埃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牺牲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判决书及有关调查材料;事迹的宣传报道材料;死者直系亲属的情况;《烈士呈报表》一式三份;死者遗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
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个人书面申请;《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1份);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原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原件)。
⑶复员军人:个人书面申请;复员证或复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1份);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⑷伤残军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革命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工作人员证》、《参战伤残民兵民工证》(原件、复印件1份);
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退伍军人证》(原件、复印件1份);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原始病例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原件、复印件1份);《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指定医院出具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原件或加盖医院病历管理印章的复印件);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⑹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退伍军人证》(原件、复印件1份);参加过作战或核试验的档案记载(原件、复印件1份);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需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证明);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⑺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服兵役档案(原件);退伍证(原件);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原件);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0日。
承诺期限:10日。
办理部门:优抚安置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1
办事程序:(1)提交申请。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场)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烈士审批由死者遗属向县民政局提交申请;(2)乡(镇、场)民政办受理与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填写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3)县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州民政局。烈士审批由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呈报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十六.80岁以上、百岁以上老人保健费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80岁以上、百岁以上老人保健费审批
办理主体:精河县民政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基本生活津贴制度》、《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
受理条件:具有精河县常住户,且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2张1寸红底免冠照片。如果代理人来办理,必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办理部门:精河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精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09—7700779
办事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2、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县老龄办审核:各级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享受条件;3、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审批。
监督电话:0909—7700771
下属单位名录:
1、精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灾办公室
㈠、办公详细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杨春裕
㈢、职务:精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灾办公室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86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乡(镇)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落实、使用和发放工作的监管;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负责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体检审批发放工作。
拟定县救灾减灾规划;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民核定、转移救助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上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组织救灾捐赠。
2、精河县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王素梅
㈢、职务:精河县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78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制订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及变更方案,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审核事项;勘定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制定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命名和更名、设置地名标志、开展地名普查、管理地名档案,建立地名数据库。
3、精河县救助管理办公室(精河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邹芳
㈢、职务:精河县救助管理办公室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76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对流浪少年儿童实施救助、保护、教育、安置;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等。
4、精河县婚姻登记处
㈠、办公详细地址: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
㈡、领导姓名:崔海军
㈢、职务:精河县婚姻登记处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5330084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5、精河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曹爱国
㈢、职务:专职副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88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精河县老龄工作发展改革和规划,积极协调乡(镇、场)、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老龄工作;负责全县老年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开展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指导和检查县、乡(镇、场)的老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精河县有关人口老龄化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县党委、县人民政府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做好“银龄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协调和推动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做好老龄事业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精河县老龄工作对外交流活动;承办县党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6、精河县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办公室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周新菊
㈢、职务:精河县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办公室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80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基层全面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做好精河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县社区建设有关会议和活动;负责制定城乡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协调社区服务产业化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重大问题,指导社区居委会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的规范化建设;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督查指导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社区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调查研究社区建设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和意见和建议, 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积极培育先进,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荐表彰先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7、精河县殡葬管理所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吐尔逊·克里木
㈢、职务:所长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88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负责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殡葬改革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县殡葬事务的管理(包括殡仪馆、墓地、殡葬用品市场等),对所辖区各乡(镇、场)的殡葬事务实行指导;监督并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有关事宜;积极有效地推行科学文明殡葬,节约使用土地,实现我县殡葬工作的依法有序管理;全面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8、精河县社会综合福利院(精河县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曹爱国
㈢、职务:院长
㈣、办公室电话:0909—5321066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集中供养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实行特殊保障;承担政府供养的“五保供养人员”、“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孤儿及社会代养老人的养老服务;负责对集中供养的孤老及优抚对象提供饮食、生活必需品和住房;负责提供专业医疗、康复、护理、保健、娱乐、精神关怀服务及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等服务。
9、精河县慈善总会(精河县抗震减灾办公室)
㈠、办公详细地址:城镇和平小区
㈡、领导姓名:朝克塔
㈢、职务:办公室主任
㈣、办公室电话:0909—7700771
㈤、咨询投诉电话:0909—7700771
㈥、主要职责:建立筹募和管理县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