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精神要求,由精河县民政局编制的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民政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民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精河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n-365tz.com)“政务公开”栏目内查看。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新疆精河县民政局联系,地址:新疆精河县和平西路10号;邮编:833300;电话:0909-7700773,传真:0909-7700773。
一、概述
近年来,县民政局一直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推进,及时公示、公开各类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动态情况,随时公布动态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2016年,县民政局在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加强领导、建立制度、扩大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等方面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轨道,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等工作顺利开展。
2016年,县民政局在以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按照《条例》的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民政局“一服务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科室和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局领导多次在局务会议上对做好该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群众了解、监督民政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精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精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运行管理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定了《精河县民政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精河县民政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以此来规范内部的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界定了职责,明确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规范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形式、地点等。同时,我局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为开展民政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是扩大公开范围。为了更好地保障群众对民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局主要在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首先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机构、工作动态、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是增加信息公开的深度,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增加信息量,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及时地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最后是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了分类和归纳,系统地进行了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总数。我局2016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6条。
(二)主动公开信息分类。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信息22条,规划计划类信息6条,行政许可类信息6条,重大建设项目信息3条,为民办实事信息26条,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26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7条。
(三)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主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6年度我局无依申请公开件,也无不予公开件。
四、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
我局2016年全年未发生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而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
(一)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我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兼职人员1名,负责信息的公开。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本年度没有依申请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专业性管理人才缺乏,由于民政事务繁多,人员编制有限,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匮乏。二是公开的程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公开形式的便民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信息公开内容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二)改进措施。
1.统一认识,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继续贯彻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类信息做到及时清理更新,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强化宣传,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大对内宣传力度,增强局系统全体人员的公开意识,使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一起,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自加压力,将民政工作的各项最新进展通过政务公开的平台,及时告知公众,增强民政工作的透明度。
3.优化流程,抓好机关效能建设。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基层和群众关心、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有法可依的“依法办”;职责所在的“快速办”;敏感问题“透明办”。
4.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努力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局机关以及局属单位具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
精河县民政局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精河县民政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9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单位负责人:吴·巴达 审核人:蔡军 填报人:周新菊
联系电话:13519975425 填报日期:2017.3.10
备注:①规范性文件制发数≥主动公开数;②参加行风热线次数可纳入在线访谈统计;③解读稿件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创解读;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请按单位的三定方案填写;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请按单位职能填写;⑥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本项请财政局填写;⑦凡“――”处不予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