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博州《关于做好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精河县统计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汇总统计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精河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n-365tz.com)“政务公开”栏目内查看。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精河县统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精河县新党校东办公楼三楼,邮编:833300,电话:0909-5320383,传真:0909-5320383。
一、概述
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我局高度重视,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由局办公室监督指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安排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落实由精河县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种工作,及时修订精河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我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有序开展,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并坚决贯彻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对公开的信息要求主管领导严格把关,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保证公开内容真实有效。三是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公开,明确规定了各科室每月上报信息的时限和数量,确保了网上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充实。四是加强工作考核,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效能考核,并认真组织考核,落实奖惩。五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通过 “精河县统计信息网”公开政府统计信息。
2016年我局在精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统计专网主动公开各类信息210篇。
(二)通过提高数据产品质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数据服务。
为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全县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及发展趋势,我局对大量的统计数据资料进行了整理、编印,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多高质量的综合统计产品。高质量完成了《精河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通过“精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精河县统计信息网”全文发布,及时完成了《精河县统计年鉴》及《精河县领导干部手册》的编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长期以来,我局均以统计信息以及“精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精河县统计信息网”为窗口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满足了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要求。
四、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度,我局未发生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还存在统计信息时效性有待提高的问题。一是我局的微信微博有待加强,公开内容不够充实,宣传不到位,不能让群众了解更多的工作情况;二是信息来源渠道还较狭窄,今后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收集可利用的各种信息资源,发挥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三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民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等。
改进措施:一是对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清理我局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二是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度。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确保我局产生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
附件:精河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精河县统计局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精河县统计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1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1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单位负责人:袁红海 审核人: 袁红海 填报人:兰昌征
联系电话:0909-5320383 填报日期:2017年3月10日
备注:①规范性文件制发数≥主动公开数;②参加行风热线次数可纳入在线访谈统计;③解读稿件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创解读;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请按单位的三定方案填写;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请按单位职能填写;⑥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本项请财政局填写;⑦凡“――”处不予填写。